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杭州联
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前或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
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
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设计、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
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可以认定构成前述所称的
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
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可以认定构成前述所称的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
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
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
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
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事
务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上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分
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
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
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
将视情况追究责任;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 业务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
披露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
原因或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知情人
或豁免事项知情 是 否 是 否 已 作 书 是 否
人登记表 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意见
证券事务部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 2:
保密承诺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联德股份”)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
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
买卖联德股份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联德股份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份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联德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
理审批表》等并向联德股份证券事务部报备;
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