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706)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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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
“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
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独立第三方金
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
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金额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应当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
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董事会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会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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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
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
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需按照《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
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三章 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包括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部,下同)为公司委托理财的
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
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理财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负责根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正确的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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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
计。
第十一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
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
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
告委托理财情况。持续跟踪和分析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
等,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如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
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必要时由公司董事长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以对理
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
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
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应当知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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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或视具体情况追究
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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