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汇科: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0:28:5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9202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6-021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深圳市
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潘秀玲、
钟宇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
资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
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任职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也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处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存在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在任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相应要求。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