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江苏联
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结合独立董事各自出具的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连平、潘杰、江启发的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连平、潘杰、江启发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
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根据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独
立董事连平、潘杰、江启发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事已严格遵守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
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连平、潘杰、江启发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的相关要求,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公正、独立
的专业意见。
特此报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