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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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等规定和要求,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50 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 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 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
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
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
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
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
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
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
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
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履行完毕。
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
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
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
督管理措施 39 次、自律监管措施 7 次、纪律处分 3 次;4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
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
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4 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并结合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同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并出
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制订并实施了合理的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执行了有
效的质量管理措施,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交各项工作,满足了公司报告披露时间
要求。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
团队成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
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
和本委员会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符合相关要求,其在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
务,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 年度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审
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保持了有效的沟通。在审计计划阶段,双方就
分沟通。在审计完成阶段,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和内部控
制的审计情况、关键审计事项、总体审计结论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同时针对性地
提出了专业建议。
  (四)2026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2025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
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
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
客观的态度独立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
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赵志军    潘滋润    李   慧   杨   钧      张钦昱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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