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
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
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
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
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
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
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
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
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融资事项,依据其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事务的董事有权
决定的投资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
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指示。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
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或者是公司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
照本款前述标准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负责审批。
第十条 公司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融资金额一次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年度累计不超过公
司总资产 50%的融资行为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批。
融资金额一次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0%、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总资产 50%但不超过公司总资产 100%的
融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
融资金额超过上述比例的融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或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
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或融资方案,以便其
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及第九条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同一类别标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制度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标的是股权的,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人
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
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预计
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
融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
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
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
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
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
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
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
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
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
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七条及第九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
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
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
履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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