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
字火腿股份有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
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
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
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及其他定期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及其他定期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及其他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差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造成
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和事故处理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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