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18: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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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
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提高投资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
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
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
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合理、科学、优质、高效”的原则,符
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性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
利益最大化;
  (三)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
金周转的需要量;
  (四)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选择风险-收益比
最小的投资方案。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
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取得该等审批。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
资的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具体为:
  (一)股东会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第四目或者第六目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事会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未达到前项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
董事长授权人士审议决定。
  (四)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
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六)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
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前述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
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
的较高者为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交易达到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
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应当适用前款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
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审计,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
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特别适用本章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的,特别适用本章规定,但作为公司
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及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
资活动行为除外。
  第十三条 本章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章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
活动。本章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
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章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证券投资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
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
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
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
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
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针对已投资的期货和衍生品特点,制定切
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
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
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
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
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
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
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
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
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章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
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
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
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
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
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委托理财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
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
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
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各部门对接后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通过审批的投资项目,设立项目组,由项目部组织实施,落实具体责
任人。
  (二)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组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模、标准和投资总
额。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变更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
经原项目最终审批人批准。
  (三)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公司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项目(除
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项目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项目法人
制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项目组组织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审
计委员会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
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
投资责任和项目责任人。
  (四)拟签署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文件、协议必须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
签署。
  第三十二条 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投资项目实施报告分为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发生重大事项需要及时汇报的,项目组应及时向总裁进行书面汇报。同时每季度
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总裁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
  (二)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董事会秘书协调财务中心、内审
部门等相关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落实、尤其是与项目中的重点风险等方面进行监
控。
  (三)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裁或董事
会组织对项目的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
  (四)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裁及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
的规定对董事会秘书及具体项目责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董事会秘
书及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年度总结,并向公司总
裁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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