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18: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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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
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
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
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
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其他股东
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
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
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出具
风险评估报告,由法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
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
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
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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