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
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构成和绩效考核参照或依据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职岗位确定,按其工作岗位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聘任的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实行津
贴制,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
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
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确定及发放。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其他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
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董事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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