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 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18: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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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
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
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
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本制度所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
资金、营运资金。日常费用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
执行。 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融资资
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
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等;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管理重
点为采购资金管理、应收预付管理、其他往来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公司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实行对各分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收支,按公司计划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年
度资金预算,经公司财务部初审、公司财务负责人复审,汇总呈报公司总裁办公
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
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计划,按预算批准程序经批准后执
行。
  第七条 对于投资和融资,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投资资金管理
  第八条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需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及相关文件,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实施投资活动。
              第四章 融资资金管理
 第十条 公司融资事项,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初审,财务负
责人复审,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资产抵押、流动资金贷款等
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由
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对外融资必须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履行公司内部审
批程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对外筹资。申请借款的各分子公司应配合公司财务部的
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借款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抵押。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长批准,各分子公司不得自行实施
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各关联公司间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募集资金的管理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执行。
            第五章 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部统一开立和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开
设银行账户。各分子公司应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公司批准,不
得自行开立账户。
  第十八条 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按照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
并结合子公司当月的用款计划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报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批
准后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收支与账务管理岗位人员的设置要符合不相容岗位严格分离
的内控原则,经办人、审核人要严格分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在预算范围内使用,并附有效经济合同
或相关证明。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审批原则。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资金支付手续。
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
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完成付款,并交由
出纳人员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购置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采购、更新改造及大
修工程等事项的批准及资金支付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财务审批权限管理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各单位核定库存
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不准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账
外设账,一切收入纳入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部设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资金的
收付业务。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
目的核算、记账工作,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四条 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财务专用章和私章组成,财务专
用章可由财务经理保管,私章由公司印鉴专管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
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
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目前银行结算方式以网银支付为主。
  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出纳编制申请文件,经审批后,根据银行要求准备相关
资料。网银的操作、审核 U 盾和密钥保管要严格分开,丢失要及时向银行挂失
并申请重配。
  设置、变更网上银行系统设置:网上银行系统设置、变更时,经财务负责人
同意后对系统设置进行修改。
  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出纳检查付款单据以及其后附的付款资料完整性后,
在网上银行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等资料,审核人员对照付款申请单,复核付款
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复核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是否准确,
支付方式、收款单位信息是否正确等,无误则在网上银行同意付款。下载网上银
行《付款回单》《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的付款资料作为入账依据。
  第二十六条 空白票据由专人保管,保管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银行的全
部印鉴章。设置备查簿,连续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情况,票据领用要有
领用人签章。凡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保存,不得撕毁,丢弃。
  第二十七条 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合法
的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
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对业务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
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
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
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经常发生零星费用报销的部门,经过批准后可以借用定额备用
金。定额备用金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退回备用金。每年年终,
财务部门应全部收回定额备用金,次年再借。
  第三十条 公司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按银行账户、币种分别
核算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余额。全部收支应及时、准确地入账。
  第三十一条 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要掌握银行存款余额,防止透支。
  第三十二条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
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
  第三十三条 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总账余
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其他资金日记账核对相符。
  第三十四条 专职会计人员月末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查未达账项。如果经过调节账单仍然不相符的,应该
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督促有关责任人员及时处
理。
  第三十五条 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
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资金参照银行存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将以公司名义开设的信用卡对账单与其他资金的信
用卡存款明细账按月核对。对于已支用而尚未报销的费用应督促信用卡使用人及
时报账。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以保证现
金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每月检查银行存款账单核对情况,使银行存款账
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 每月将票据的使用情况与银行对账单有关记录一一核对,做到
账证相符,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四十条 财务负责人应对未达账项组织清理,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
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
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四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
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
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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