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18: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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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
事会聘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
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
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其他
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其他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相关规定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
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
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
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从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
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其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公司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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