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医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18: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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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
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防止短
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和审议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或计划;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标准并对其进
行考核评价;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股东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董事薪酬或津贴
  (一)公司董事长及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执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标准,不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
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所承担的职能,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
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确定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职责范围、重要性和履
职情况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
度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职
位、岗位职责、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以
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薪酬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年度绩效等指标最终
核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本制度规定下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定具体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
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发放
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且应当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人事部门会同董事会及下设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可根据本制度适时调整公司薪酬体系。
  第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经
营发展战略等,按程序不定期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所在地区、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
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同意,可以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薪酬的支付追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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