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
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请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适用本制度,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
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办
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
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
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
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
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
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
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
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
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
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六条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豁免披
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等内
幕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
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
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
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
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
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谨慎申请停牌,不得以停牌代替公司及有
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
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公司股权
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三十五条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且收
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
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并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收购人不以终
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
日继续停牌,并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相应的程序执行。公司信息披露要
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证券
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募集说明
书。
第三十七条 募集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
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修改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
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
审核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
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管理办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
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如果
公司出现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相关
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五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
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
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
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经深交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
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因《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
际业绩或财务状况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如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
状况与已披露的数据相比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或盈亏性
质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
是指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 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
限的 20%;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
产不低于零;
(三)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在出现以下情形时,
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三)自愿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
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六十一条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数据和指标
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在
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
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
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章节的相关规定。
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
向深交所报备。
第六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五)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
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
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
项公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
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
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登
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
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在
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
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
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股份变动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十七条 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触及或者跨越 5%及 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 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股本变动相关公告时,
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司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三)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或者归属;
(七)股票期权集中行权;
(八)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送转股;
(九)其他导致公司股本增加的事项。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截至上季度末的股本变动相关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公司因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披露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本条及下条所称“触及”相关持股比例的,取值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
第七十八条 因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减
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 5%及 5%
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
及 1%的整数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注销实施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
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
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
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
相关内容执行。
第八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
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深
交所并公告。
第八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
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
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十八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八十九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提供传
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
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
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
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
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
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
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九十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交所备案,同
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
履行情况。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一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
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
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
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
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公司销售、
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
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
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第九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九十三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
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九十四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九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等涉及《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
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
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
文件的规定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九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一百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
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
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〇三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
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〇四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
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
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管理办法、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上
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
承担相应责任。
(五)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
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
况。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事项的及时、真实、准确
和完整。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一百二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创业板上市规
则》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给予相
关责任人处罚或赔偿公司的相应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
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业板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业板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少于”、
“低
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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