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
行为,维护证券市场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日常实
施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处置资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二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二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有
关人员;
(八)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
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
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按照
规定填写公司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等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本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以
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
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分立、合并、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条要求填写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
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同时,公司内幕信息流转应按照以下审批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
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证券事务部应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对相关主体填报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监
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
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
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
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设计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定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
诺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章程》《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报备时间:
序 姓 国 证 件 证件 股 东 联系 通讯 所属 与上市公司 职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登记 登记
号 名 籍 类 型 号码 代 码 手机 地址 单位 关系 务 日期 地点 方式 阶段 内容 时间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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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进展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 参与机构 商议或决 签名
阶段 方式 人员 议内容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