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
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卷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泰医
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
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审
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审计人员的聘用、辞退,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提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
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
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三章 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它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
公司,下同)按时报送报表,预、决算资料和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核凭证、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盘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及其他资产等;
(五)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
项提供书面说明性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董事
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
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董事会批准,
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
见;
(十二)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合理或不
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措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文件和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
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工作事项和审计工作底稿内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
得公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内部审计部门保存,保存期
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安排,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
审计负责人批准;
(二)确定项目主审及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定审
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就地审计的,被审计
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
计所需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
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 10 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被审计单位核实签字确认。被
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 5 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内部审计部门,若有异
议,应以书面形式表达;若超过时间而无反馈意见,将视同无异议处理。如确属
审计情况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应予以修改或重审;如纯属双方看法不一致,可以各
自保留意见并将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
(六)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七)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收到审计报告后,针对审计
发现的问题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八)内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结果情况,必要时可安
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项目包括内部审计部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季度、年度审计,对
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和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
的重点或有关专题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内部审计
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
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有功的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内部审计部门
或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
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依据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部审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
罚,按照相应的程序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一)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拒绝或阻碍检
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四)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
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
(五)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
或者未及时定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的;
(六)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
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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