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兴新材: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18: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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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
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
会制定了《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
规划、行业发展趋势、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
多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
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
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利分配
方案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
益,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进
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
持如下原则:
  (一)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三)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优先考虑现金分红;
  (四)积极回报投资者,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透
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
续良好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需要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形势及
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
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
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
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至少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
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的条件及基本政策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现金股利的政策目标是在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公
司承诺比例的前提下,努力保持相对稳定的现金股利支付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
处理。
  其中,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公司实施股票股利应满足的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可以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资金需求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
的利润分配方式;
  (2)如董事会认为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时,或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及监督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
流量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制订。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
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如公司因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
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应详细论证。
  董事会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的有关规定。
  六、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对本规划进行一次重新审阅。董事会将在总结前一
阶段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发展阶段
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
相应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附则
定执行。
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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