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农: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17: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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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或“保荐人”)
作为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农”、“公司”或“发行
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和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
人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浙江大农
证券代码        920855
注册资本        7,473.3333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沿河北路299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沿河北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王靖
实际控制人       王靖、应云琴
董事会秘书       史良贵
联系电话        0576-826478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12月2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东亚前海证券作为浙江大农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
京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
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
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持续
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
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
承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投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培训。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进行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募投项目延期及取消部分募投项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取消部分募
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 变更的情况下,将高压柱塞
泵及泵组系统产品扩产项目的完成日期调整为2026年6月30日,同意取消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
  (三)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包含本
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
存单、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拟投资的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该
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
导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
工作情况良好。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
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
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人、发行人开展工作并提供专业
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浙江大
农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
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浙江大农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浙江大农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
规规定,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
好,浙江大农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的定期存款余额45,000,000.00元。由于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
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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