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江
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田昕、王鹏程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田昕、王鹏程、徐子萌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恒兴新材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对外投资、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
(六)现场检查手段
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
沟通访谈;查阅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召开的三会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制定或修订
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公司资金流水、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以及商务合同等
资料;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查
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本次对于恒兴新材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
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情况等。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
度;查阅了公司自 2025 年 1 月以来的三会会议文件,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
实。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并更新了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监高的任职要求及
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相关内部制度中明
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核
查公司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在指定的媒体
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
易的记账凭证及原始资料,抽查公司银行流水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访
谈,关注公司的独立性情况及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完整、规范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
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相互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
其他资源等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收集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明细账、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的大额资金支出原始记账凭
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相关资料,并针对具体事
项,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进一步了解及沟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制度规
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
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
三会会议文件、相关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情
形,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事项是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的风险,上述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补充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业务合同、同行业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资料,访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
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继续围绕成为一家具有规模化高端产品生产能力的
世界知名特种化学品公司这一长期计划开展布局,在碳基化学品主业领域,坚定
不移推进产品系列化、生产一体化、业务绿色化、技术高端化,不断丰富产品结
构以打造特色优势,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品种结构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的履行情况、大股东减持股份
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的履行情况良好,大股东股
份减持计划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代表人已经提请公司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
持续增强公司的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能力。保荐人已督促提请公司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用途合理及有效地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
建设及实施;已督促公司加强有关重大投资及交易事项的学习和规范,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履行审议程序、控制财务风险。
四、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等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及时向保荐人提供了前述材料,配合
完成了本次工作现场检查报告所述访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有明确的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规
则,运作规范;能够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的有
关信息;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
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事项补充履行必要
的审批程序,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
现象;公司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田 昕 王鹏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