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达股份: 外汇套期保值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17:10:3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
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
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
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
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
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
关职责:
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
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行资金划拨;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内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经理汇报处置方案,必
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
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达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