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洋
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 ?(一)公平合理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公司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
酬水平;
? ?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 ?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
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
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织,必要时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
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 ?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九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
算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董
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职务的,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其薪
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
战略方向,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领取薪酬。其他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或者
在公司关联方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
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属于固定部分,根据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职责及具体
工作内容、行业薪酬水平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属于浮动部分,以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和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三)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设置的中长期收入,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并考核。
? ? 第四章 薪酬调整
?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主要参考如下因素:
? ?(一)同行业的薪酬变动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收集同行业的
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
? ? (三)公司盈利状况;
? ? (四)公司的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 ?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的支付与止付追索
? ? 第十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根据相关制度考核发放。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度发
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后,按照公司内部相关制度执行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有权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
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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