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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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简称
“ 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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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
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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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相关负责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
表》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暂缓、豁免事项知
情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
会办公室妥善保存。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 10 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需包括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所
涉文件类型以及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士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
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
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部门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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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
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公司或者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
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或者利用暂缓、豁免披露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
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者视
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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