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 董事会秘书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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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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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任可以连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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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将会议文件送达与会者。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事先做好沟
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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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
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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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
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订时亦同。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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