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8 证券简称:申菱环境 公告编号:2026-025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一)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
(二)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 年 2 月 23 日至 2024 年 3 月 4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4
年 3 月 6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七)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触发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万股,作废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0.00 万股。
综上共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75.00 万股。
(八)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1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1.9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此外,18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为 70%;3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为 0%,上述两类激励对象合计作废 13.925 万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相应标准导致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全部或部分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外,《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
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
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