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富特科技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富特科技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
常经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前提下,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
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本次投资额度生效后,前次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相应失效。
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该等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
投资。
权人士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要求,对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二、投资风险与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格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
响。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针对投资风险采取的控制
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
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
求、有效控制风险投资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和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合
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
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
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前提下,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本
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
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财
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授权有效期与上述期限一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富特科
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富特科技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杜惠东 秦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