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作为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服务”、“公司”、“上市公司”
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室
和15楼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盛证券作为中天服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中天服务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
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
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
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
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
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延期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其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因国盛证券尚需对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情
况发表意见,且公司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国盛证券对公司仍在履行持续督导责
任中,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盛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丁万强先生接
替林朋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限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二)其他重要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
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
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中天服务
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中天服务的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
所承诺用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
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