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乐歌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豪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 张征宇 联系电话: (021)386764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 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已审阅相关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6年1月27日
向相关人员重点培训关于《上市公司监督管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解读和董事、
高管合规履职等内容。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 不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 不适用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
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券 不适用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 不适用
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
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 不适用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是 不适用
期限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责任及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是 不适用
大遗漏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理人员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由
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 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
事项及整改情况 3月14日(即“交割日”) 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
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 日合并交
割日后,因保荐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
如下:(1)2025年5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
批评的纪律处分;(2)2025年7月14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被深交所采取
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3)2025年9月16日,因洛阳中超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
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豪 张征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