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作为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乐歌股份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为提高资金利用率,最大限度
地发挥闲置自有资金的持续增值作用,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
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品种
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额度范围
内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商业银
行、证券公司发行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中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
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品种:(1)商业银行及其全资子公司发行的保本型、中
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2)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
国债逆回购、中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公司自有资金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直接或间接购买股票为投资标的理财
产品等。
(三)投资额度
最高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
滚动使用。
(四)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在上述
额度和使用期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
合理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并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
(六)关联关系
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进
展情况。
(八)资金来源
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二、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且能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充分保障
公司及股东权益。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委托理财产品均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
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
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产品。
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
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用于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投资产品必须
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使
用期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执
行。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该事项无需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
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豪 张征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