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
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科技”或“公司”)2023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兄弟科技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接受关联方担保事
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担保概述
为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其生产经营和投资建设资金的需要,公司及
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36 亿元人民币(含 36 亿,
不含已生效未到期的额度),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
承兑汇票及贴现、融资性保函、票据池、贸易融资、资产池、专利权质押融资、
信用证等业务。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需求确定及分配。
上述拟申请的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使用的融资金额,实际发
生金额应在上述额度内以公司及子公司与各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同时,公司申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者总裁办理和签署相关授信、贷款等事宜
或材料,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单笔
交易的有效期超过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
止。
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关联方钱志达先生、刘清泉女士将视具体情
况及需求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
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钱志达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刘清泉女士为钱志达
先生之配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接
受关联方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钱志达,男,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担任公司董事
长,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钱志达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刘清泉,女,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担任公司董事、
副总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刘清泉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 38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
经查询,钱志达先生、刘清泉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钱志达先生、刘清泉女士将视具体情况及需求为公司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该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与投资建设需要,有助于
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拓展与项目建设,保障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控股
股东钱志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清泉女士为支持公司发展,在必要时为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
付担保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2026年初至今与关联方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自 2026 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担保事项外,公司与钱志达、刘清
泉二位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意见
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控股股东钱志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清泉女士为公司及子公司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
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事项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兄弟科技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已经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无需股东会审议。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经
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接受关联方担
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朱浩 周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