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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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2884/FY/2026-306
致: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尔”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称“调
整及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事项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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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
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
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
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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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全称
科力尔、公司 指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本次调整及注销事项 指
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股票期权 指
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草案)》 划(草案)》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指
划(修订稿)》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及其他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 指
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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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
报告》。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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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关于修订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等议案。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关于修订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等议案。
订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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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及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之“一、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数量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股票期权行权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应对
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
法”的规定:“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5 年 6 月 18 日,
公司披露了《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以 620,800,887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24 日;除权除
息日为:2025 年 6 月 25 日。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因此,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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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之“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之“(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规定,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事项时,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2)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按照上述调整方法,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4.70-0.05)÷(1+0.2)≈3.88 元/股。
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由 4.70 元/股调整为 3.88 元/股。
(三)行权数量的调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之“一、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数量的调整方法”之“(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规定,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事项时,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数量;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数量。
按照上述调整方法,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
数量=86.0518×(1+0.2)=103.2621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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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
由 86.0518 万份调整为 103.2621 万份。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注销事项的具体内容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规定,各行权
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四个行权期
对应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60%。
根据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四个
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设定的考核条件,涉及预留授予的 103.2621 万份(调
整后)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注销事项属于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
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及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事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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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于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注销事项所涉相关手续,并需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
注销事项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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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张韵雯
李德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