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 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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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
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
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规范的范
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
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
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公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
投资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
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三)除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外,公司进行期货与衍生
品交易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投资事项时,董事应
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
同。
  公司董事长根据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类型指定专人或公司相关投资
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的运行和管理事宜。参与人员应充分
理解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
生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所需资金的筹集、
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
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相关项目保证金管理;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期
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在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
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就待选的期货和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并出具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的
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
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
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
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
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
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
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
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
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
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
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
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
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项目时,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
严重的,将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视同上市
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
交易,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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