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特智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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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酷特智能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
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原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
钩;
  (五)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
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支付
  第五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在公
司实际担任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六条 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的薪酬,按照换届时确定的薪酬发放,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决定。独立董事薪酬按月发放。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与公司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
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依据公司薪酬管理方式及对
应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基础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
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主要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经季度考核确定,按季度发放。
  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由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适时结合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等。但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采取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
确定。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
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指含税薪酬。发放
时其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在年度薪酬标准确定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按上年度标准核
算与发放薪酬,标准确定后,按照新标准予以补发或扣除。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聘任、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岗位
发生变动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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