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力药业: 反舞弊、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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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
行为,防范舞弊、腐败及商业贿赂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经营合规,维护股
东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以及与公
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合作方。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其他主体,按照本
制度执行。
  第四条 核心原则
  (一)合规守法原则:全体人员及合作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
度,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各层级、各岗位在反舞弊、反腐败、反商业贿赂
工作中的基本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责;
  (三)公开公正原则:举报受理、线索核查、调查处理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公司建立基本的反舞弊、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工作体系,明确各级组织机构
核心职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是公司反舞弊、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
职权:
  (一)审议批准本制度及相关修订方案;
  (二)监督管理层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听取相关工作汇报;
  (三)审议重大舞弊、腐败及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要求赋予的其他相关职权。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
  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依法行使监事会职权,履行公司反舞弊、反腐败、
反商业贿赂工作的监督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受理相关举报,跟踪举报处理进展;
  (三)指导公司反舞弊相关工作,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相关职权。
  第七条 管理层职责
  管理层是本制度的具体执行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决策部署,确保本制度有效执行及实施细则批准;
  (二)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线索核查及案件调查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
  (三)法律法规、董事会赋予的其他相关职权。
  第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公司指定由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内部审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履行下列核心职
责:
  (一)负责本制度的日常解释、推广实施及实施细则拟定;
  (二)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登记及核查督办,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牵头组织相关线索核查及案件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
议;
  (四)配合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五)负责相关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
  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职责
  各业务部门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发现本部门员工违规嫌疑或相关线索时,及时制止并向牵头部门报告;
  (三)配合牵头部门开展线索核查及案件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员工职责
  全体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舞弊、腐败及商业贿赂行为;
  (二)不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参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发现相关违规行为或线索时,及时向牵头部门或审计委员会举报;
  (四)配合公司开展线索核查及案件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合作方职责
  合作方应遵守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向公司员工及相关人员提供或承诺提供不正当利益;
  (二)不与公司员工串通从事违规行为,不损害公司利益;
  (三)配合公司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如实提供资料;
  (四)发现公司员工相关违规行为时,及时向公司牵头部门举报。
               第三章 核心定义与禁止性行为
  第十二条 核心定义
  (一)舞弊:指公司员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合作方,利用职务便利或
工作关系,故意欺骗、隐瞒事实真相,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腐败:指公司员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
谋取私利,损害公司或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指公司员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合作方,为谋取商业
利益,给予或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影响交易公平性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的舞弊行为
  全体人员及合作方,禁止从事下列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舞弊行为: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虚报、
冒领、骗取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擅自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担保、对外投
资损害公司利益;
  (三)伪造、变造公司文件、印章、证件;隐瞒、谎报重大风险隐患;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的腐败行为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禁止从事下列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腐败行
为:
  (一)收受合作方或其他单位、个人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司资产、资金、物资;
  (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物资等非公司授权用途;
  (四)未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或擅自决策、违规审批损害公司
利益;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腐败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全体人员及合作方,禁止从事下列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一)公司相关人员向合作方或其他单位、个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利益,
谋取交易机会或优惠条件;
  (二)公司相关人员收受合作方或其他单位、个人给予的不正当利益,为对
方谋取利益;
  (三)通过第三方、亲友等间接方式输送或收受不正当利益,规避本制度约
束;
  (四)合作方向公司相关人员输送或承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与公司人员串
通从事商业贿赂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四章 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 事前预防措施
  (一)制度防控: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完善基本内部控制流程,明确核心审
批权限,堵塞制度漏洞;
  (二)合作方防控:对合作方的资质、信誉进行基本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
予合作;
  (三)合规宣导:开展合规培训宣传,强化合规理念传导,提升相关人员合
规意识。
  第十七条 事中管控措施
  (一)流程管控:严格执行公司核心业务审批制度,确保关键环节流程合规、
全程留痕;
  (二)监督管控:牵头部门对核心岗位及关键业务环节进行必要监督,各部
门及时纠正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事后处置措施
  (一)线索核查:对举报线索及排查发现的疑似违规线索,牵头部门及时组
织核查,如实记录核查过程及结果,保护举报人与被核查人合法权益;
  (二)案件调查:对确认存在违规行为的案件,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查明案
件事实及责任主体,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整改落实: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牵头部门监督整改到位;
  (四)资料归档:相关工作资料由牵头部门整理归档,确保可追溯。
                   第五章 举报与调查机制
  第十九条 举报渠道
  公司建立必要的举报渠道,接受员工、社会公众及合作方举报,确保渠道公
开、畅通:
  ·举报电话:0572-8252895
  ·举报邮箱:zhouch@zuoli.com
  ·邮寄地址: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志远北路 388 号(注明“举报材料”内
部审计部门收)
  第二十条 举报须知
  (一)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举报对象、举报事项及相关线索,不得捏造事实、
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追究相关责任;
  (二)举报人可选择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司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
密,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及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举报事项应属于本制度管辖范围,不属于本制度管辖的,公司告知举
报人相关处理渠道。
  第二十一条 举报处理流程
  (一)线索受理:牵头部门受理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并建立举报台账;
  (二)审核核查:牵头部门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审核、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三)案件移交:确认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牵头部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
嫌违法犯罪的,立即移交司法机关;
  (四)结果反馈与归档:实名举报的,案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举报处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调查规则
  (一)调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原则,全面收集证据;
  (二)调查人员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三)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有权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相关部门
及人员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调查或隐匿证据;
  (四)调查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调查相关信息;
  (五)保障被调查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六)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提交管理层、董事会审议;
  (七)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并配合调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
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的责任追究
  员工违反本制度,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
项处理措施:
  ·警告;
  ·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依法追偿经
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采
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警告;
  ·免除职务、解聘;
  ·要求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罢免其职务。
  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依法追偿经
济损失;违反监管规定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合作方的责任追究
  合作方违反本制度,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
多项处理措施:
  ·暂停合作;
  ·终止合作协议,取消合作资格;
  ·要求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
  各部门未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导致发生违规行为或造成公司损失的,对部
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免责与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一)免责情形:员工、合作方在不知情情况下被动参与违规行为,及时报
告、主动配合调查且未获取不正当利益、未造成公司损失的,可免于追究责任;
  (二)从轻处罚情形:主动报告自身违规行为、如实交代事实、主动退还不
正当利益、积极配合整改,有效减少公司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从重处罚情形:故意实施违规行为、伪造销毁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
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罚。
                 第七章 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合规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掌握本
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核心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宣传本制度相关要求,引导员工及合作方自觉遵守合规
规定。
                 第八章 制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适时
修订,修订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组织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反舞弊、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相关工作资料,由牵头部门统一
整理归档,保存期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档案管理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
章程》执行;与国家后续出台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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