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
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
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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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内部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
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其他外部董事实行津贴制
度。
上述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
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主要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
要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内部董事、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
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基础,通过年度绩效考核和当年考
核结果最终确定的薪酬。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限制
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外部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部分绩效薪
酬递延发放。绩效考核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时确定年度经营目标,并会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指标;
(二)总经理根据年度业绩指标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并提交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
(三)经营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接或组建临时考核小组根据
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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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五) 被公司免职的人员;
(六)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辞职的;
(七)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以
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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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
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