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工作职责、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事行政等职能部门配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或津贴:
(一)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具体标准参
照同类上市公司标准确定,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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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独立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
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外部非独立董
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主要根据个人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按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依据考
核结果按各考核周期进行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以及
激励多层次、多元化的要求,设计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实际情况等另行确定。
第九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
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绩效、工作能力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因现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或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
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以及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向个人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或自愿放弃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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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
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后,可
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
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
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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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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