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泽: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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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
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
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
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推广和接待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第五条 公司的推广和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
得在推广和接待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推广和接待工作负责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推广和接待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推广和接待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推广和接待
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从事推广和接待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能力;
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九条 推广和接待工作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推广和接待的工作制度,并负
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十四条 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 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
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
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
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
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
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
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
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
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在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推广和接待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格
式附后。
  第二十九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一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二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秘办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三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
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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