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
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
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含独
立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
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
当选。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章 投票程序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
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
人代为投票。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
的所有投票无效。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
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
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
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
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若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
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
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
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
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
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少于”、
“超过”、
“多于”
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准。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