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发展规模相适应,合理参照行业标准;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薪酬标准与岗位价值、责任大小、履职成效相匹配;
(三)长期发展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持续稳健经营相契合;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分配与绩效考核、奖惩机制紧密挂钩,奖罚分明。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
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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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标准及调整
第八条 董事的薪酬: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
钩的绩效考核。
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所任岗位职责及公司对应该岗位现行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标
准领取薪酬,同时给予非独立董事津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所任岗位职责及
公司对应该岗位现行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标准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根据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建
立不同的基本薪酬序列。
(二)绩效薪酬:是指根据绩效目标,结合公司整体的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考核后发放
的绩效奖金,绩效薪酬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利润目标完成率和岗位绩效
综合评价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
的奖励,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
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不同发展阶段而不断变化,
从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未来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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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所在地区行业平均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管理
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履行
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
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等的发放,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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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四)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