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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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明电力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
构成;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
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人事部,协助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
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
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除遵照第五条规定
外,同时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情况、本人岗位职责、个人业绩,
参照同类行业、同类地区、同等规模公司薪酬平均水平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
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
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
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发放津贴,根据其
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并根据其实
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如有)实行固定津
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
报酬,其薪酬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岗位履职的基本报酬以及在经营
期间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
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
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三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
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
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不予发放特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他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董事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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