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化集团”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
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
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
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及独立性说明
(一)个人履历情况
罗华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9 年 10 月出生,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1993 年 7 月四川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获经济学
学士学位;2000 年 7 月四川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管理学
硕士学位;2015 年 6 月四川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管理学博士学
位。获得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1 项,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1 项,四
川省会计学会一等奖 1 项,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等奖 1 项,四川农业大学教
学成果特等奖 1 项。
开发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22 年 5 月至今,任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2024 年 1 月至今,任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6 月至
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年度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下属
专门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并就相关议题向公
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在审议议案时,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会议,未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对所出席的 6 次董事会会议所
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对关联交易等重要事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和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本年度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积极召集其他委员召开会议,全年
共参加 5 次会议,对公司内审工作、财务报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报告、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等事项进行了讨论与研究,为公司的规范运
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
本人作为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
全年共参加 4 次会议,就公司高管薪酬、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为董事会决策提出
了重要的参考意见。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遵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2025 年度,召开了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
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关联交易事项等进行了审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
行职责。本人听取公司审计监察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公司审计检查工作情况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
情况,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有效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报告期内,本人保持
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沟通,及时了解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审计工作的进
展,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情况
年度内,本人监督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投
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同时关注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收集投
资者意见,必要时向公司进行反馈并给出合理建议,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
项,审慎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建议,基于独立、公正的原则
发表独立意见,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
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治理层。在董事会审议相关重大事项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诉求和
利益,审慎、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任职期间,
本人督促公司认真做好中小股东来访接待、电话咨询、现场考察等工作,维护好
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需经董事会讨论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均做到预先审查、认真
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问询,保证了每项决议的正确、合法、
有效;通过现场或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现场参观公司锂盐
产线,加深对公司业务的了解,同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利
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合理化建议;利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时间到公司现场考察,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等,本年度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十五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为保证本人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对本人要求进
行说明的事项能够及时解释,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三、2025 年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
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本人认真审查了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开展
的目的和影响、是否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
动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方面,对相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
序履行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
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因委
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关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形成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交易双方均严格遵循了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以及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
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
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呈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
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 年度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具备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满足公司财
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九)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未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 2025 年 2 月 13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以及 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对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中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本人认为以上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确认和调整事项符合相关
方案的具体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事会会议,也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也未单独提议聘请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
勤勉尽责。通过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
在董事会决策中提出建设性意见,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
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的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基于独立原则对董事会
审议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提高公司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罗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