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圣电气: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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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
进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实现内部
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
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过程的效率及
成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营运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做到客
观、公正。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
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本制度接受审计,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如实汇报情况。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的开展与实施。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建立完善
的内部审计管控体系,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运用系统化
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监督公司及各分、
子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控作用,以增强
公司识别、防范、控制风险的能力,提高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主管审计部工作。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向公司董事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审计相关报告。审计部负责人有权与
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审计部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
重视内部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情况,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
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职业道
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并保持应有的职业
谨慎。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
时,与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
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
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重视信息的价值和所有权,
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
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
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
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
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审计部可以就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有特殊性
的事项,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分析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公司经营决策
服务。
  第十九条 审计部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审查和评价活动,向管理层提供分
析评价的建议和报告,改善公司运营,帮助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为实现公
司目标服务。
  第二十条 审计部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包括重要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
影响的具体措施。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
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整理、汇总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妥善保
管审计档案,保证其安全和完整。除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
查阅的情况外,审计档案的借阅原则上限制在审计部内,不得带出、不得复
印。其他单位如需查阅审计档案的,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履行登记程序;
公司其他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确需查阅审计档案的,须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并履行登记程序。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
自主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并根据审计项目和审计目标的需要,委派审
计人员对公司有关部门或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
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接触与审计工作
范围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人员、记录、资产等。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部
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
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二)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核算系统等相关资料。
  (三)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询价和定价记录、供应商及客户档案等资
料。
  (四)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资料。
  (五)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资料。
  (六)其它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
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有权实地观察、盘点或监
盘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第三十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
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
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记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名。
  第三十一条 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
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审计部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
提请有关部门做出临时制止决定,责令改正;如有必要,报经公司董事长批
准,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有关资产、账册、凭证、报表、档案等原始文件和
资料。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根据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
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被审计单位及个人遵守法纪、经济效益显著、贡献
突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对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违反法纪、严
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及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单位
或个人,有权向公司董事长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
任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有权根据公司需要参加有关经营管理、财务等工作
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以及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审批后的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并出具内部审
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收到审批意见及内部审计报告后,应根据领导批示、内
部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等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在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整改报告形式上报公司审计部。审计部有权进行后
续跟踪审计,以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有权根据审计事项的特殊性,决定向公司董事长提
交内部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而不同时抄送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权责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权责:
  (一)了解并理解审计部开展审计服务的理念、方式以及报告过程。
  (二)按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
文件资料,配合审计人员的实地观察、盘点工作,对审计人员的询问如实做
出回答,全面配合审计部的工作。
  (三)为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条件。
  (四)对内部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申请复审。
  (五)对内部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及时做出反应,需要提供
整改报告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供书面整改报告,并负责采取有
效措施加以整改。
  (六)对审计咨询业务,应与内部审计人员共同协商确定咨询业务的目标
和范围。
  (七)对审计部的工作提出反馈意见。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部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整体发
展战略和工作安排,分析评价可能对实现公司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各种风险
及其他因素,在年度结束前 20 日,对下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编制并征求公司
管理层和其它管理部门的意见,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审计部负责人组织
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公司重大风险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并经
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审计对象的确定。审计部根据经过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及公
司管理层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由审计部负责人指定审计
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应了解被审计单位
的经营、内部控制、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确
定审计范围、对重要性标准和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对审计小组人员构成及审
计时间等进行初步规划。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和调整应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二条 审计方案的编制。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对审计对象的基本情
况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协助审计部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
计目标、审计方法和程序、执行人及执行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发出审计通知。审计部根据经过批准的审计方案,在审计
工作开始前的 5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
异地单位或部门,可采取传真或电话等其它方式将审计时间、范围、要求等
事项进行通知,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真
实、准确的相关资料(有特殊情况应向审计部提供书面说明),同时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四条 开展审计工作。
  (一)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等方式,也可
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人员应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
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收集审
计证据并注明资料来源,做好会议、调查和谈话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
章,如其拒绝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的使用。
  (三)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鉴别、判断并
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充分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
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四)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
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
审计结论的合理性。
  (五)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提出中期报告,如对组织影响重大的
事项、要立即引起注意的问题、审计范围的变动以及由于审计延续期较长需
要向管理层通报进展的问题等。中期报告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
式。可以正式报送,也可以非正式报送。中期报告不能替代最终内部审计报
告。
  (六)审计过程中发生争议事项时,争议双方应如实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情况,并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关证据材料和争议解决办法。
  (七)在开展舞弊审计工作时,应注意与不同层次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
充分利用外部信息来源,对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鉴别、分析、判断,注重审
计证据与审计结论的相关性。调查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与舞弊事件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若舞弊线索来自举报,应注意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
人的合法权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事项应及时向董事长及审计委员
会汇报。
  (八)在进行离任审计时,离任领导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5 个工
作日对内部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进行签字确认,签署意见应实事求是。
  第四十五条 拟订内部审计报告初稿。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审计现场第
一时间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一级复核,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审计工作结束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审计项目小组依据经过核实的审计证
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写内部审计报告初稿。
  第四十六条 编写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负责人应对相关工作底稿进行
二级复核,底稿复核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同时对内
部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编写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经理和单位负
责人应针对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并签字盖章(逾期未作回复则视同无补充
意见),然后将内部审计报告送交审计部。
  审计部在收到被审计单位送交的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
内部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批。
  审计部对于批准后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批示意见及审
计报告复印件送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的内部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 15 个工作
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落实整改措施,执行过程中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或
部门协助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审计部应在收到整改报
告的 3 个月内根据需要进行追踪调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出具
书面调查报告。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
  (一)审计部对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应装订成册、归档
保存,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二)审计部设立兼职人员对审计档案进行管理。审计档案归公司所有,
执行公司有关的保密制度。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
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
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审计部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
建议。
  第五十条 审计部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向公
司总经理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审计部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
大小,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公
司对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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