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圣电气: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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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通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审核程序的,公司及下属公司的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公开或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各
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须指定专
管人员负责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专管人员名单须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
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
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
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
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
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董事
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的规
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
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
信息,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同时报备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各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
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
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
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发行证券等影响公司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事项,在启动前应做好相关
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签订保密协
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业务关系确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内
幕信息,提供信息之前应确认是否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并
在取得董事长批准之后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不得
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
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U
盘、录音(像)带、光盘、移动硬盘、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
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不相关人员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
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
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若擅自泄露、披露公司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涉嫌犯罪的,依法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
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了解到的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相关
信息(内幕信息名称:          ),且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
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
止内幕信息扩散。
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承担责任。
  如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
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公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
机关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登记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注意事项(注 1)
        序   内幕信     身份   内幕信   职务   与知情   所在单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   登记
        号   息知情     证号   息知情        人关系   位与公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内容   息所处    时间   人
            人姓名     码    人所在        类型    司关系   时间(注   地点    方式(注         阶段(注        (注
                         单位               ( 注   3)           4)           5)          6)
  注:
档案应分别记录。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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