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圣电气: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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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保护公司、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欧
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
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依法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可
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
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规定将信
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尽
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
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
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
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
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
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向投
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情况。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至少 1 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在召开前发布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
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
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
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
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相关指引及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
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或深交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或深交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
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或深交所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或者深交所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
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
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 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
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
负责向深交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九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
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为各自部门、各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各自
部门、各自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各自部门、各自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买卖公司的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
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
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对非正
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
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
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证券事务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
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事务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
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
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
公开信息。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
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
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
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及时采取
措施。
  第六十五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
         第七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各部门、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
管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
保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存档保管。
  第七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江苏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
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
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七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四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江苏证监
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有
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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