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
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规
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
委员人员达到前述要求以前,原提名委员会委员仍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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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
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委
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应积极协助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充分,
对其提出的问题应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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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决定召
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
以豁免。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账号发
送(短信或微信)、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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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为十
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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