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高集团: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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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积极响应《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中关于鼓励上市
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号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增强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秉持系统思维,坚持整体推进,协同各业务体系,以
系统化模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市值管理工作遵循资本市场规律和内在逻辑,公司科学研
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发展质量为根本开展市值管理。
  (三)规范性原则。市值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确保各项行为合法合规、规范有序。
  (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市值增长是持续、动态的过程,公司持续关注资
本市场动态及公司股价走势,建立健全常态化、持续化的市值管理机制。
  (五)诚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恪守诚信底线,尊重中小股东及外部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董事会秘书是
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
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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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经营、财务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
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 公司结合自身业务经营情况,综合运用下列工具,推动公司价值实
现与持续提升:
  (一)并购重组。公司将继续聚焦家居五金核心主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进
行布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寻求对行业优质资产的整合机会,并
适时开展与公司产业协同的优质企业并购,以巩固和扩大竞争优势。同时,公司
将有序优化资产结构,致力于提升整体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
  (二)长效激励。适时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灵活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核心员工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绑定,充分调动管理层、
员工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牢固树立投资者回报理念,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特点、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大额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保障公司持续经营与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制定合理、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逐步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与持续
性,优化现金分红节奏、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回报预期。
  (四)信息披露。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以投资者需求为
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为投资者价值判断与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信息支撑。持续优
化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合规渠道与方式,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
来发展规划,如实揭示公司经营发展可能面临的风险,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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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多种场合和方式,积极向投资者展现公司内在价
值;定期举办业绩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争取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广泛认同。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
许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合规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
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在市值管理工作中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
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
或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相关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相关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与应对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
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通过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向投资者详细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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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适时采取股份
回购、现金分红等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依法依规
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
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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