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高集团: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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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与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薪酬确定、考核、支付与追索,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选举的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以及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贡献紧密挂钩;
  (二)激励与约束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风险、责任承担相匹配;
  (三)市场化适配原则: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四)公平公正原则,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
  (五)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兼顾公司当期业绩与可持续发展;
  (六)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履行决策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
准,组织实施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
酬确定依据与具体构成。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披露;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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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方案具体实施,财务部负责薪酬核算、发
放及依法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与公司效益、效率、市场对
标及支付能力挂钩确定。
  第九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
议决定,按月支付,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按所任管理岗位领取薪酬,不
额外领取董事职务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职工代表董事:薪酬按照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
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及绩效薪酬构成,绩效薪酬占年度薪酬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任期激励等中长期激励。
  (一)基本年薪:年度基本收入,依据岗位、责任、风险及市场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业绩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兑现,以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为依据。
  (三)任期激励: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结束并完成相关审计后
兑付。
  (四)特殊考核约定:兼任事业部负责人职务的董事的绩效薪酬实行弹性考
核,其绩效薪酬按照所属事业部实际经营成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综合核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列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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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及调整
  第十二条 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采用月度预发加
年度结算,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及年度绩效评价完成
后支付;任期激励在任期考核与审计完成后按规定一次性或分期兑现。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离任的,按实际任期与实际
绩效核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的经营效益及业绩完成情况;
  (二)市场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调整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任期激励及中长期激励,并对相关期间已支付部分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任职期间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三)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
  (四)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六)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等履职合理费用由公司
按规定承担。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
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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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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