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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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本管理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
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理,并严
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予以办理。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关联法人
组织;
  公司因与某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而形成前款所述情
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者除外;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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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自然人: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视为公司的关
联人:
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
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
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
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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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
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侵占
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
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
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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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关联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除特殊情况外,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
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七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
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
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
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
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
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
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九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定价和协商定价的原则;
  (二)国家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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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没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有市场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执行;
  (四)没有上述两项价格或者标准的产品或劳务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根据交易的
产品或者劳务的实际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率确定收费标准;
  (五)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难以确认市场
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
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的披露;
  (六)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收取的产品或者劳务费用标准不得高于其同时向
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的产品或者劳务费用标准。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批准权限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下同)金
额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三百万元或者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做出该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
秘书必须列席参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
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但低于三千
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下同),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并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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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下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二)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由
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 公司与关联人针对关联交易订立的书面协议中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五) 虽然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但独立
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认为应该提交股东会表决的或者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人数
低于三名的,由股东会审议并表决;
  (六) 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拟发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
当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审议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
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有低于本公司百分之五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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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
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
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
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第十七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本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适用本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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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
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
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回避与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
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指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切的家庭成员;
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非关联
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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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低于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
予以回避。
  (四)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包括:
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自然人。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
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
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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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作价是
否公允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方式表决: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下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的书面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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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
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
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
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
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六)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规定
的其他内容;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第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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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由公司董事会修订,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订时
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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