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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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薪酬管理制度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二)薪酬与工作绩效及公司效益相挂钩;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四)兼顾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股东会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会决定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企管部负责薪酬相关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与发放:
  (一)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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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薪酬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的薪酬实行年度津贴制,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的津贴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二)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与发放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专项奖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
绩效导向为核心,与公司利润完成率、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公司可以对高级
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
定。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及子公司兼任多个职务的,按就高不就
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三)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
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开展。
  (四)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各类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如有)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代扣代
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与公司相关而发生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可以根据行业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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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薪酬管理制度
  (一)所处地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
据,收集同行业或所处地区的薪资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社会物价增长水平:公司应参考社会物价增长水平调整薪资,从而确保
其实际购买力水平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公司收入规模、盈利及增长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绩效表现、职级和职责调整等。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
与责任事故、重大财务舞弊、重大风险事件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公司
资产流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对少计发部
分予以补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
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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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薪酬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
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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