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股票上市规则》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
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时,应第一时间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2),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在《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二)证券事务部负责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可
组织法务、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相关事项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由证
券事务部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
露。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登记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
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
定的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信息保密及披露义务,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
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具体措施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1: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 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 □是□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2: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三
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