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
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
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在证券市场从事期权、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
易,也不从事以利率、汇率、期指等金融衍生品为投资标的的委托理
财业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
确保满足公司日常运营和战略性投资需求的资金需要,并遵循规范程
序、先评估后运作的方式,不片面追求高收益。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在确定委托理财项目的投资品种、性质及期限时,坚持
适度分散原则,并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
加大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机构: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30%(含)以下,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30%,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审批。
(三)在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务,
由公司经理层组织决策,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
层行使。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处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处负
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受托的银行与非银行金
融机构的信用水平、专业能力进行判断,对申购的具体理财产品进行
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经理层审批、筹措
短期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短期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
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条 子公司年度资金委托理财计划,须于每年年初上报公司
财务处汇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子公司实施具体委
托理财方案时,需严格遵照公司委托理财购买流程履行相关手续,由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子公司委托理财
方案实施后,须每季度向公司财务处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室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
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受托机构的遴选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委托理财受托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超过
中信托公司不超过 3 家)。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遵循适度分散原则,并根
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项目累计
额度不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投资额度的 20%。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受托机构的遴选与日常管
理,公司财务负责人每年度向公司经理层报告受托机构的选择与调整
情况。
第四章 委托理财实施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流程:
(一)财务处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
况和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并制定委托理
财方案,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公司经理层审议。
(二)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处应根据与受托理财机
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受托理财机构进行结算,确认产品
收益情况。在收益率发生剧烈变动时,财务处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通报公司经理层。
(三)财务处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经理层报
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并报备公司审计室和法律事务处。
(四)审计室依据财务处报备的委托理财报告,定期对理财产品
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并向公司经理层报告。如发现异常情况导致风险
程度加剧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财务处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相
关账户,包括相关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等,不得未
经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实施委托理财投资业务。投资资金的出入必须
以公司名义进行,严禁出借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或进行账外投
资活动。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对报备的公司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对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第五章 委托理财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委托理财,应当根据委托理财的种类、特点
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
程和风险监控体系。明确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
控管理措施等。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
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
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情况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及投资能力强的
受托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以降低委托理财投资风险。
(二)公司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必要
时聘请外部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为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提供帮助等手段
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准则,
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内部控制流程,
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以及经办人员的合规操作。
(四)公司审计室应关注委托理财业务进展状况,发现异常情况
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
失。
第二十一条 当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发
现投资产品与购买时的约定不符等情形时,财务处负责人必须在知悉
信息的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
以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经办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
于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依照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委托
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
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依照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